台灣執掌海洋生物及生態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於今(2020)年4月24日舉行「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議。該草案係自去(2019)年12月3日辦理預告並陸續召開相關會議後所整理出之版本,非最終版本,仍會持續討論及修訂。
台灣在各部會行政體系下,定義了不同目的與型式的海洋保護區,本次草案的其中一項推動重點是「海洋庇護區」的落法,以整合及兼顧海洋多樣性為目標,就過往多部會海洋保護區劃下,保護及關注程度未盡之處,予以補強。
離岸風電展業於風場開發前期,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籌設許可,而申請所需之應備書圖文件,涵蓋飛航、雷達、軍事管制、船舶安全、水產、動物保護區等等項目,籌備處需照會相關主管機關,以取得同意函及文件。本次草案中提及「海洋庇護區」之概念,其與各部會海洋保護區之重疊性為何、後續之劃設及中央管理機制如何運作,是否會影響業者申請籌設許可之作業程序,是本次參與公聽會業者所關注之焦點。
海洋委員會所轄機關海洋保育署表示,海洋庇護區之立意,主要考量目前海洋保育主管機關具備之既有法規工具守備範圍不夠廣,期能藉由海洋保育法之立法推動,定義、建立海洋庇護區及相應保育計畫,落實該主管機關之權責;至於離岸風電業者顧慮可能影響籌設許可申請之議題,海保署回應,若後續立法通過,海保署基於政府行政一體,將展開跨部會協調,如請經濟部將海洋庇護區涵蓋於籌設許可應備文件項目、請環保署納入環評敏感區位中,不致造成能源開發業者之依循困擾。
分析師觀點
海洋庇護區立意良善,係針對中央部會依各自作用法進行海洋保護下的模糊地帶予以補強。依據草案第九條內文,海保署擬對於庇護區建立「核心」、「緩衝」、「永續利用」三種區塊,並採行不同規範密度之管制事頃,然從公聽會討論聽來,庇護區之管理尚缺乏明確的準則與參考依據,此是否會影響目前已通過環評之個案風場開發計畫,其施行細則及立法期程是否會與經濟部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和諧調適,會是離岸風電業者應持續留意之面向,而海保署後續在庇護區的劃設程序及利害關係方協調、社會參與機制,也應有進一步著墨及討論。
參考資料:
1. 海洋委員會,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2019/12/03
2. 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直播影片,20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