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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ssie Cai
更新日期 March 03, 2023

過去十年來,許多企業透過購電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以下簡稱PPA)的簽訂獲得綠電,也因此往脫碳的方向更近一步。然而,一直以來簽訂購電協議的廠家都是以大型企業為主,中小企業常常被拒於門外。而近兩年歐美開始盛行聚合型售電契約(Aggregated PPA,以下簡稱 APPA)的簽訂,透過團購形式,讓多家中小企業共同與同一案場簽約,增加獲取綠電的機會。這股風潮也在去年開始在台灣發酵,經濟部標檢局與 RE100 均針對台灣 APPA 機制的導入發表論述,而目前標檢局也正如火如荼的規劃公版 APPA 的契約。無論是標檢局抑或是 RE100 都認為 APPA 機制的成立將會為台灣市場帶來更大的彈性 ,進而解決部分台灣綠電市場需求不被滿足的問題。然而,究竟 APPA 是否適合台灣仍是個大大的問號。
 

由品牌商推動的 APPA 機制

若仔細觀察歐美的 APPA 實例,可以發現其推動力大多來自於供應鏈。終端品牌商為了降低範疇三的碳排,在供應鏈間導入綠電教育計畫與撮合 APPA。以Walmart 在2017年推出的「十億噸計畫」(Project Gigaton)為例,其主要宗旨是在 2030 年前讓供應鏈的碳排放減少十億噸。當供應商加入該計畫後,與該計畫合作的電力公司會協助輔導供應商了解整體綠電市場概況,以及目前具備哪些綠電採購選項,如有「湊」買綠電的需求,電力公司則會夥同手上的其他案子,幫忙匹配出一份 APPA。除了供應鏈推動外,APPA 相對應的平台也已經在歐洲出現。平台透過資料庫進行買家與買家間的匹配服務,該服務會依據買家的消費概況、再生能源目標與需求,形成一個再生能源的團購組合,最後協助這個團購組合與賣家議價。除了可以解決買家匹配性的問題,廠家也可以透過平台協助自己的供應鏈購買綠電,並進行後續的追蹤,確定供應鏈是否在預期的綠電進程上。
 

APPA 難以在近期成為台灣綠電最佳解方

目前的台灣市場顯然不是最適合APPA機制的市場環境。首先,APPA需要大量的綠電買家,且對於綠電的需求具有相同的緊迫性。目前台灣的綠電的確供不應求,然而各種需求對應的壓力來源、達成的目標、達成的時間均不相同,如此一來可能會產生龐大的時間成本。即便Walmart的供應鏈計畫有 4,500 個以上的廠家參與,仍是耗費了不少時間,才真正兜成一個 APPA。

再者,APPA僅提供一種機制,並沒有改善案場的融資問題。普遍來說,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等不及大型企業,且三、四個中小企業集結成的組合對於案場來說,所需承受的風險甚至大於與單一企業簽約,融資通過可能性降低,最終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問題仍舊無解。

台灣的太陽能案場以小型案場(<10MW)居多,且有越來越多三轉一類型[1] 的屋頂型案場進入綠電市場。在案場量體不大的情形下,其實太陽能不需要 APPA 的導入,中小企業就可以直接買到綠電。從中可以發現,台灣引入 APPA,最主要的目的是讓離岸風力的供電可以進入自由市場,讓所有企業體購買,尤其是綠電需求量在一千萬度以上的中小企業。如此一來即可以解決目前離岸風場即將面臨的兩大問題。一為台灣可以吃下單一離岸風場量體的廠家為數不多,後續若維持目前一(風場)對一(買家)的 PPA 機制,會有嚴重滯銷問題。其二,第三期的離岸風力競標價格為0元,也就是說風場要確保不會有餘電的產生,而透過 APPA 的多元組合或許可以解決餘電問題,然而這是在融資上沒有信評疑慮的後話。

APPA 以外的契機:中間商的介入

2025、2026年,多個離岸風場陸續併網後,離岸風力將成為台灣綠電的主要供給支撐,因此中小型企業能否買到離岸風電將成為決定未來綠電價格的重要因子之一。在 APPA 公版契約如火如荼訂定的路上,許多廠家已將投資目光轉向成為離岸風電的中間商。該概念為在離岸風場與終端綠電買家之間安插一個中間人,由這個中間人先行與離岸風場簽下 PPA,再由中間人自己分售給其他終端綠電用戶,如此一來即能解決中小型企業買不到離岸風電的問題。而該中間商需具備高額現金流[2] 以外,信用評等也不能低,且願意承擔作為中間經銷的所有風險,具有一定的進入門檻。

供不應求市場環境下中小企業的自我解方

那麼中小企業該怎麼辦呢?難道只能等待市場上 APPA 開始運行或是離岸風力中間商的出現嗎?實則不然,目前中小企業應先了解身處產業間的同行、上下游廠家的減碳與綠電使用目標,以此了解自身需求的緊迫性以及目標是否訂定在正常的範圍內;接著盤查自己具有哪些綠電採購選項,像是自發自用、PPA 又或是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3],並計算不同組合帶來的效益與成本。InfoLink 研究團隊認為,台灣的綠電市場供需平衡至少需要等到 2027 年以後。然而若是離岸風電併網後,相關的市場配套措施還沒上路或成熟的話,供不應求的時期則會拉的更長。企業或許可以依此作為一個初步綠電採購策略的依據,以達成短期的綠電目標。

 


[1] 由於台灣僅有第一型電廠允許售電,若是第三型電廠也想要售電則需要將案場轉為第一型,稱為三轉一。
[2] 通常離岸風場會要求買家支付一年的電費作為具備償付能力的依據。
[3] 儘管各企業綠電需求均不一致,但我們仍不推薦企業以長期購買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作為主要的綠電採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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